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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防教育宣传月,这些国防知识要知道!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中国军视网 发布时间:2022-10-11 15:24 [字体:  ]

9月是全民国防教育月。“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国防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安全意识,掌握国防安全知识,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一起来了解一下 

01 什么是国防?

国防是适应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需要,保卫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主权完整,防备敌人侵略,而采取的以军事为主体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文化等等一切措施的总和。一句话就是:国家的防务,人民的防务。所以说,国防工作不是哪一个人的,也不是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一人的事情,军队的事情,而是包括军事、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文化等等方面及全体人民的防务。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为此,国家为了祖国的安全,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20多部法规,以完善国家防务,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02 我国国防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国防的性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卫祖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即我们的国防是全国人民的国防。第二,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防不受外国势力的影响,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即我们的国防是独立自主的国防。第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不搞霸权主义,我们不要任何国家的一寸土地,也不允许任何国家侵占我国的一寸土地。即我们的国防是积极防御的自卫型国防。

03 什么是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章第四款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并规定了学校、社会、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是真正的国家教育,同公民教育一样,应该是贯彻一个人一生的教育和引导。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什么?公民的“国防义务”是《宪法》以及《国防法》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由以下六方面组成:

一、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六、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国防,关乎我们每一个人!

关心国防,就是关心我们的家人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2001年4月28日,我国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了《国防教育法》。

法律规定,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今年是《国防教育法》颁布实施21周年,一组漫画带你增强国防意识。


来源丨中国军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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