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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公布32个DRG/DIP付费示范点!临床价值不明确品种加速淘汰!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医药经济报 发布时间:2021-12-21 17:15 [字体:  ]
  12月1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DRG/DIP付费示范点名单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DRG示范点18个、DIP示范点12个、综合(DRG/DIP)示范点2个。医疗支付方式改革是我国医改进程中的重要内容,随着2021年全面推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包括DRG付费和DIP付费),医药市场将受到显著影响。

DRG/DIP付费示范点名单




DRG示范点(18个)

北京市、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金华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安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湘潭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四川省攀枝花市、贵州省六盘水市、云南省昆明市、甘肃省庆阳市、青海省西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统筹区(驻乌鲁木齐市)


DIP示范点(12个)  

河北省邢台市、吉林省辽源市、江苏省淮安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东营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邵阳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遵义市


综合(DRG/DIP)示范点(2个)

天津市、上海市


*乌鲁木齐市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合示范点城市

  

推动改革纵深发展 

降低医保基金支出


  不久前,国家医保局发布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下称《行动计划》),明确以2022-2024年分期分批完成DRC/DIP付费改革任务,要求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区别于“按项目付费为主”的传统医保支付方式,DRG和DIP两种方式均属于“打包付费”形式。各地积极探索、努力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对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和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起到了一定作用,随着这一改革方式的不断深化,也将直接影响院内市场品种格局。
    
  《通知》明确要求示范城市聚焦“抓扩面、建机制、打基础、推协同”等各项重点任务,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
  
  以福建省为例,今年7月,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等5家试点医院正式实施DRG收付费。同时,省属、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及部队等7家三级综合公立医院纳入DRG收付费第三批改革试点范围。此次扩大DRG收付费改革试点是福建省住院收付费改革广覆盖的重大突破,旨在进一步统筹推进福建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减轻患者不合理医疗费用负担。
  
  从医保控费的角度看,DRG和DIP的成功施行将逐步扭转我国医疗付费体系的激励机制,让医院和医生主动转变成患者医疗费用的“守门人”,而医保基金将摆脱既往被动的“出纳”角色,整体医疗费用将得到控制。

从试点到主流

院内市场格局重构

  
  近日,福建省医保局联合福建省卫健委印发了《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六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省遴选了帕金森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肝硬化等44个诊治方案成熟、质量可控、费用稳定的内科优势病种,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改革。
  
  而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统筹地区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70%、80%、90%,2024年启动地区须于两年内完成。鼓励入组率达到90%以上。
  
  这意味着未来3年,DRG/DIP将从试点变为主流,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用药、医保报销乃至医院运行管理方式都将发生重大改变。
  
  对于药企而言,分析人士认为,无论是DRG还是DIP,药品和检测将成为成本中心,对治疗效果可有可无的辅助用药、临床价值不明确的中成药、抗生素等品种都会在量上进一步出清。对实际临床中使用意义不大的,价格过高的产品是利空;而对国产的高性价比的创新药是存在机会的,会一定程度上加速进口替代的过程,留给企业转型升级的时间相当有限。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所谓“独家产品”如果依然只是安全无效将很难进入市场,未来的独家产品一定是建立在疗效或安全性意义上的独家,新产品要求提高药物经济学指标,如疗效相同,但能减少用量,或安全性提高,可以减少处理副作用的额外费用等。
  
  而在营销方面,药企需提高营销队伍的营运效益,匹配整个疾病领域的相关药物,为某一疾病提供一揽子有效解决方案,既能节约营销投入,亦能降低人力成本。同时,对医药代表也有新要求。好的推广业务人员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疾病与产品专业知识,陈旧的仿制品已经没有所谓的“推广润滑剂”,不但要推广产品知识,更要了解药物经济学价值,可能还要进行产品管线组合推广,重点是治疗理念和性价比。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DRG/DIP付费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引领DRG/DIP付费改革走向深入,在各地自愿申报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了DRG/DIP示范点城市名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示范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省级医保部门和示范点城市医保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观念,扎实做好示范点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要求,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在提升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上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明确任务,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示范城市要聚焦抓扩面、建机制、打基础、推协同等各项重点任务,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要提前谋划,统筹安排,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率先突破,着力在实现DRG/DIP付费医院、病种全覆盖,着力在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作机制,着力在提高专业能力和信息化水平,着力在促进DRG/DIP改革在医疗机构顺利落地方面率先取得明显进展。要同步完善总额预算管理、协议管理、付费审核、月度预结算和年度清算等相关工作制度。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成效评估和风险评估,深入研究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改革成效,耐心传授工作经验。

  

  三、主动作为,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

  

  省级医保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配套政策,以示范点建设引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发展。示范城市医保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把DRG/DIP改革纳入本地重点示范工程,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省级医保部门和示范点城市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支付方式改革的领导,加强指导。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调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编辑:陈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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