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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药业发展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1-10-14 15:44 [字体:  ]

 

 

 

 

 

 

亳药发〔20214

 

关于印发《2021年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

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药业主管部门,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药业主管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和市政办《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338号)精神,比对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基地、药品和保健食品扶持政策,结合2020年市现代中药产业引导资金项目扶持情况,市药业发展促进局制定了《2021年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1013


2021年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

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和市政办《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3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现代中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三、引导资金申请企业及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且近2年来经营业绩良好的医药及相关企业;

2.申请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组织实施,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3.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

4.20201月至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总量控制、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的原则。

五、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六、引导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市药业发展促进局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并说明理由。

七、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方式。

 

第二部分  支持范围

一、医药工业技术改造(含检测)设备补助。

对具备医药及相关产品生产资质的工业企业,上年度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含检测)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二、医药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对具备医药及相关产品生产资质的工业企业,上年度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按照结息额分档给予贴息补助,最高30万元,当年已享受过贴息或部分贴息的企业,不再重复补助。

 

第三部分  申报程序

一、市药业发展促进局原则上每年初组织当年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含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下同)药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县区药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按照申报要求对项目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药业发展促进局,上报文件中必须注明本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市药业发展促进局对县区推荐的项目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比对、局党组会议研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局门户网站公示等程序后,由市药业发展促进局按年初预算安排的引导资金提出分配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药业发展促进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下发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将市级引导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部分  绩效考核

一、事后奖补资金由使用企业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真实情况进行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上报所属县(区)药业主管部门,市级项目单位上报市药业发展促进局。

二、下年度6月底前,县(区)药业主管部门按引导资金项目类别形成《年度事后奖补资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药业发展促进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药业发展促进局对各地项目资金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掩盖问题或有虚报、瞒报、做假等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部分  责任划分

一、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药业发展促进局做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市药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组织申报、项目审查、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betway必威体育是什么 等,并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资金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

三、县(区)药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县(区)药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挪用,并做好绩效自评。

 

第六部分  监督与检查

一、市药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县区药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药业发展促进局报送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药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将项目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和项目申报中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细则由市药业发展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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