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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7373246591/202406-0003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亳自然资函【2024】48号
发文日期: 2024-06-17 发布日期: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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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亳自然资函【2024】48号
发文日期: 2024-06-17
发布日期: 2024-06-17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7 14:53 信息来源: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亳州市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

先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然资函【2024】48

 

各相关单位:

为创优营商环境、规范我市水电气网等管沟的建设管理,避免道路反复开挖,根据《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4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亳州市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亳州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的实施方案

 

为创优营商环境、规范我市水电气网等管沟的建设管理,避免道路反复开挖,根据《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4版)的通知》等要求,报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市政道路及水电气网管沟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系统管理”的原则,市政道路配套的水电气网等管沟与新建、改(扩)建的道路(含桥梁)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科学有序、设施设备配套完善,有效杜绝市政道路反复开挖现象,实现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亳州市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适用于我市城市开发边界内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含桥梁)。已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应按照要求将相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内规划布局建设。

《方案》中水电气网管沟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电力管沟是指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专用的电缆管道及电缆沟。

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水电气网管沟属于市政道路的附属工程,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成本。

三、规划和建设

市城市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市政管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或综合管廊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以及军事地下管线的需求,明确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经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

道路规划方案设计时,建设单位需将水电气网等管线路由纳入道路统一规划,出具市政道路管线综合布置方案,满足条件后市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受理。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建设单位在组织专家评审方案时,应邀请水电气网等管沟的相关单位共同参加技术审查或书面征求意见,设计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附有水电气网等管沟单位的同意意见。

 水电气网管沟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暂无条件同步建设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四、工作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对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综合设计专篇进行技术审查管理;负责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配合管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落实水电气网等管线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网构成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维护更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政道路与水电气网等管沟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与规划许可审批。

市数据资源局(市通发办):负责协调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落实通信行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机制。

水电气网等单位: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对水电气网等管沟的规划、设计、施工全过程管理以及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五、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

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水电气网管沟工程进行隐蔽工程或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各管沟单位参加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在工程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参建各方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严控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程序报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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