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07373246591/202406-00070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媒体解读】我市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22 | 发布日期 | 2024-06-22 |
记者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亳州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指导意见》印发。这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行为,助推存量土地盘活,提供了操作路径和工作指南。
《意见》明确,拟分割宗地应具备独立成宗条件、不得影响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打破建筑物、构筑物整体布局。
《意见》明确了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办理流程,重点突出了开发区作为项目载体单位的前置审核把关作用,开发区要重点审查拟分割转让宗地的规划、安全、消防、环保、产业准入、投资、税收等符合情况,并要求园区管委会要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新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约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要求,督促落实“双合同”监管制度。
《意见》指出,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后,新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须按规划用途和投资要求建设,并按照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办理(变更)项目规划、建设、核实、验收等手续。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先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