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谯城区人民法院(2024)皖1602执恢118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我局将协助谯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程杰名下坐落于杜仲路南、紫苑路以北、建安路东碧桂园·城市之光7#楼1单元-202(不动产权证号码:皖(2021)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15365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到王光辉名下,强制注销该不动产抵押登记。现公告皖(2021)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15365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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