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谯城区人民法院(2023)皖1602执恢1300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我局将协助谯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进军名下坐落于南部新区养生大道南侧亳州报业传媒广场项目3#楼1单元-2503(不动产权证号码: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367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到赵晴名下,并注销该不动产抵押登记。现公告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367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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