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继修改,国家建筑市场政策密集调整,建筑市场环境也发生许多变化。《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与国家建筑市场相关政策不相符合,大量条款内容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为依法促进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新版《条例》聚焦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山西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及其他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发包、承包、工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对信息化监管服务和信用修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方面作出修改,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新版《条例》中,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明确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健全完善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明确了相关惩戒措施和法律责任。其中,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方面,一方面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了要求,根据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实际,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出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金的形式预防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建设单位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拖欠工程款在当前社会易发、多发,还容易进一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针对这一问题,新版《条例》也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学锋解释说,为了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从制度上遏制、避免拖欠工程款这一问题,新版《条例》从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作用、明确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要求等方面制定相关措施。例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具备履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的能力,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发生时,可通过担保代偿的方式予以缓解。
此外,针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建设单位强迫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结算过程扯皮等问题,新版《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且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4.08.20 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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