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住房〔2022〕1号
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各房地产企业:
为了更好的服务房地产企业,做好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开发经营行为,我中心研究制定了《亳州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巡查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2022年1月5日
亳州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服务房地产企业,做好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开发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工作由市住房发展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市场服务科、房产监测科和市征收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房地产市场巡查工作。
第三条 市场巡查原则
(一)依法巡查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各类房产市场主体和开发经营活动实施巡查,维护正常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市场巡查中,公平公正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三)统筹兼顾原则。在市场巡查中,要分片区、分项目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指导服务企业的开发经营,对企业与个人的诉求如实记录,积极反馈。
第四条 开展房地产市场研判
(一)在巡查过程中要详细掌握被巡查项目的规划、建设、资金、销售、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二)巡查收集的数据要及时更新比对,分区域进行汇总,总结共性与个性问题。
(三)巡查掌握的信息要及时进行研判,进而预测市场发展趋势,为市政府决策做参考。
第五条 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二)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现象。
(三)垄断房源,操纵房价。
(四)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五)未在销售现场公示“五证”、楼盘销控表等信息。
(六)提供“首付贷”或者釆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八)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九)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反映较多的涉房问题。
第六条 市场巡查的方式和方法。市住房发展中心原则上对市区在建在售的房地产项目每周到现场巡查一次,每月的巡查要做到全覆盖。对问题项目要加大巡查力度,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的要进行约谈。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要及时取证,做好调查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心领导研究;对违法行为达到处罚条件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市场巡查纪律
(一)巡查前,巡查人员按规定注重仪表,要准备好巡查记录设备、表格及相应材料。
(二)巡查时每组不得少于两人,要先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明确告知被巡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文明语言,不粗暴、蛮横。
(三)巡查工作中,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开发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巡查单位的吃请和礼品礼金等。
(四)巡查结束后要及时填写市场巡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杜绝空档,不留盲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要及时公布,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巡查人员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在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实行问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巡查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被巡查对象妨碍、阻挠巡查的,我中心将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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