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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应急局公布3起加油站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访问次数: 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4-02-2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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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和教育作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尊法守法意识、完善隐患自查自纠机制,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现公布3起加油站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

亳州市谯城区某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10月30日,亳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谯城区某加油站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生产经营现场存在:1.现场未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合格证;2.现场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油罐区现场杂乱;4.油罐区警示标识设置不规范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亳州市应急局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移交给谯城区应急局依法查处。

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3年12月5日,谯城区应急局给予其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亳州市谯城区某加油站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12月27日,谯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亳州市某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1.检查时未提供安全隐患排查台帐;2.未提供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不规范;3.未提供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内容,未开展应急演练;4.配电房无警示标志;5.油罐区内无油号标识等事故隐患。
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17日,谯城区应急局给予其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蒙城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违法案


2023年12月28日,蒙城县应急局接群众举报,蒙城县石化有限公司现场正在施工,2023年12月29日,蒙城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加油站涉嫌项目改建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蒙城某石化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23日,蒙城县应急局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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