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60499XR/202208-0004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医疗 / 其他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8-01 | 发布日期: | 2022-08-05 17:51 |
发文字号: | 亳医保〔2022〕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025537 |
索引号: | 11341600MB160499XR/202208-0004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 ||
主题分类: | 医疗 / 其他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8-01 | ||
发布日期: | 2022-08-05 | ||
发文字号: | 亳医保〔2022〕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025537 |
关于印发《亳州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亳医保〔2022〕8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现将《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67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缓缴实施范围
缓缴对象主要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二、缓缴实施期限
(一)缓缴期限。自征缴2022年8月份职工医保费起,对上述对象缓缴3个月的单位缴费,已缴纳2022年8月职工医保费的单位,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补缴期限。缓缴期结束后,缓缴单位应于缓缴结束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
三、缓缴费资格认定
(一)推行“免申即享”服务。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缓缴名单,纳入缓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划型规定。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补申请。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在8月25日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缓缴政策。
四、缓缴费办理流程
缓缴单位出现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等变动的,应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缓缴单位的应缴保费数额后,向税务部门传递享受缓缴政策计划。充分尊重缓缴对象意愿,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缓缴或提前补缴保费。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切实维护职工参保权益。缓缴期内,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基金正常划拨。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二)确保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缓缴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做到及时报销、应报尽报,保持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稳定。
六、落实保障措施
各县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医保部门主动对接税务等部门,加强职工医保费申报、缓缴、征缴等基础业务,主动联系中小微企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市、县区医保局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和缓缴统计监测,及时掌握缓缴单位变动情况,防范化解缓缴、欠缴职工医保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