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60499XR/202208-00061 | 组配分类 | 其它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医疗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媒体解读】免申即享!亳州市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8-22 | 发布日期 | 2022-08-22 |
为切实保障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日前,亳州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印发《亳州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对中小微企业等参保单位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通知规定
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自征缴2022年8月份职工医保费起,缓缴3个月的单位缴费。已缴纳2022年8月职工医保费的单位,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享受缓缴政策的单位应于缓缴期结束次月一次性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
据了解
本次缓缴政策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医保、税务部门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划型规定,联合确定可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名单。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在8月25日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缓缴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
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各缓缴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基金正常划拨。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来源:亳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