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80号)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9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3〕8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深入推进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制定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所述相关违法行为,即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同时符合《清单》规定的五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时,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二、严格规范相关执法程序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医保执法过程中主动收集当事人是否符合《清单》规定的证据,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改正等情况进行复核检查。
对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应当进行事先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执法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符合《清单》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单位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相关审批文书、材料中,对《清单》适用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发送告知书等方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指导其及时改正,防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本省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与《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清单》规定。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1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轻微违法行为种类 |
行政处罚条款 |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
1 |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医保基金结算总金额1000元以下的; 2.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的; 3.及时改正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足额退还涉案医保基金,没有造成医保基金实际损失的; 4.未引发举报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严重负面舆论后果的; 5.个人属于初次实施相关违法行为。 |
2 |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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