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医保政策 > 医保政策宣传 > 居民医保政策

城乡居民异地报销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01 15:05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
【字体大小:

1.省内:城乡居民参保群众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办理转诊的,较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较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

2.省外:跨省临时外出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医保支付比例在参保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支付比例在参保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3.省内大病无异地政策:我市参保人患有肾衰竭、肝衰竭、垂体腺瘤、主动脉夹层(A型)、颈静脉孔区肿瘤、帕金森、大面积烧伤(多处三度烧伤)7种疾病,在省立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安徽胸科医院6家省属医院就医的,无需转诊备案,执行参保地二级和县级医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