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内:城乡居民参保群众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办理转诊的,较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较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
2.省外:跨省临时外出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医保支付比例在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支付比例在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3.省内大病无异地政策:我市参保人患有肾衰竭、肝衰竭、垂体腺瘤、主动脉夹层(A型)、颈静脉孔区肿瘤、帕金森、大面积烧伤(多处三度烧伤)7种疾病,在省立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安徽胸科医院6家省属医院就医的,无需转诊备案,执行参保地二级和县级医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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