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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门诊报销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01 15:15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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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门诊报销范围

全市范围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一级和二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等)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2.普通门诊保障待遇

普通门诊报销额度=(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报销额度不超过规定限额。

全市范围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起付线为零,年度报销限额为每人200,城乡居民家庭参保成员之间可以调剂使用。门诊报销单次限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一级医疗机构为8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为45元。

3.大额医药费用门诊保障待遇

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除外),报销比例为30%,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000元,可年底一次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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