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保满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将按月发放至单位账户,期间,若单位或个人医保断缴或未按时足额到账,次月停发生育津贴且不再补发。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只能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目前我市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一级医院为顺产1600元、剖宫产2600元;二级医院为顺产1800元、剖宫产3000元;三级医院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600元。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婴儿医疗费用多报300元。
以上定额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需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以及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妊娠期检查费不单独报销,与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合并定额支付。
未就业配偶使用就业丈夫生育保险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报销政策
符合报销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时,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具体发放月数:顺产5个月,剖腹产5.5个月,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发0.5个月;3个月以下的流产1个月;3-7个月的流产或引产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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