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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住院报销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30 15:20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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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

一级医院住院(市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3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2%

二级医院住院(市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4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8%,退休人员报销90%

三级医院住院(市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5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6%,退休人员报销88%

在上述医院住院,一个年度内第二次或多次住院的,支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从上(具体根据治疗医院的区域和级别确定);

在我市基层乡镇及社区公共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超过1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2%

2.医疗救助报销政策

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支付限额(6.5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医疗救助报销。医疗救助报销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90%,支付限额为25万元。

3.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分段报销:0至——10万元报销60%10万(含10万元)——20万元,报销70%20万(含20万元)——30万元,报销80%30万元及以上,报销90%,年度封顶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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