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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征缴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30 15:30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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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在职职工单位缴费费率,市本级分别为6.9%7.5%,县区分别为6.8%7%;退休职工单位缴费费率均为6.5%。单位缴费基数以全部职工(含退休人员)工资(退休金)总额计算,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应发工资总额计算,最低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费率为2%;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8.5%,由个人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8.5%

3.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缴足规定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未缴足规定年限的,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2001215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国家承认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2001215日后,实际缴纳职工医保的年限。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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