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03-0004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08:40 |
发文字号: | 亳政秘〔2024〕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32281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03-0004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 ||
发文字号: | 亳政秘〔2024〕1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32281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
亳政秘〔202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全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缴费补贴对象。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待参保后按政策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养老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先缴费后补贴,补贴对象凭上年度缴费凭证领取补贴,补贴金额分10年发放,其领取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一次性将剩余缴费补贴发给个人;已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财力、当地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确定每亩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同时,应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筹集标准。
(三)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其承包的土地被再次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征地社保缴费补贴。
(二)对本通知执行前的保障对象,要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新老待遇水平差距,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五、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考虑维护群众利益也要兼顾当地财政的承受力,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社保缴费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统筹考虑新老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