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2212-0007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发布日期: | 2022-12-06 11:25 |
发文字号: | 亳城管〔2022〕1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用户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咨询电话: |
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2212-0007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12-06 | ||
发文字号: | 亳城管〔2022〕142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用户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
政策咨询电话: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用户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亳城管〔2022〕142号
各县区城管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亳州高新区、亳芜园区安监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随着全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燃气用户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形势严峻复杂,对燃气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提高用户端燃气安全物防、技防水平和隐患整改力度,有效预防燃气使用环节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用户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燃气工程,应当将户内燃气管道自闭阀纳入设计,由开发企业统一配套安装(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1.9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鼓励引导新建居民住房开发企业配套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探测器+切断阀,下同)。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验收。
三、工贸企业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鼓励居民燃气用户安装自闭阀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五、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制度,按照《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DB 34/T 3825)》认真开展检查。尤其对上述规范涉及的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热水器无烟道或烟道安装不规范,灶具、热水器超期服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表等重大隐患,要认真排查、彻底整改。发现一般隐患的,安检人员应当场告知用户,并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跟踪整改。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实施(2022年1月1日)以来新燃气商业用户的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2.5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七、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不予供气,并向燃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停止向工贸企业供气的,应同时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书面报告。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