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2312-0003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1-29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09:08 |
发文字号: | 亳发改粮管〔2023〕23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亳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管理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储备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393 |
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2312-0003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1-29 |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
发文字号: | 亳发改粮管〔2023〕235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亳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管理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储备管理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393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亳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亳州市分行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
政府储备成品油管理细则》的通知
亳发改粮管〔2023〕235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各县农发行、各承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储备成品油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皖粮粮联〔2022〕3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了《亳州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亳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
2023年11月29日
亳州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储备成品油的应急调控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亳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以下简称市储成品油),是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并纳入市级政府储备总规模内的散装、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三条 市储成品油品种原则上为散装或小包装国标四等及以上等级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储成品油计划、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从事和参与市储成品油管理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市储成品油的储备计划、储备品种和动用计划,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储企业并对市储成品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储成品油实行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每3-5年,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亳州市分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调整成品油储备规模,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规模调整情况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七条 市储成品油实行承储条件认定管理,建立承储条件评审机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市储成品油承储条件,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中途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承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备品种、规模、库区及仓号、质量标准、储存方式(一般采用小包装)、入库成本、银行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储存费用补贴、粮权所属、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九条 市储成品油承储企业原则上选择粮油加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选择粮油经营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获得成品油加工或经营许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油仓储条件和收储、加工或经营能力,成品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
(三)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连续三年守法诚信等级达A等。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条 市储成品油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先进先出、即出即入、均衡有序、库存充足”的原则自主安排轮换,不设轮换架空期,市储成品油每年至少轮换总量的50%。
第十一条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承储的市储成品油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的90%。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储备成品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区域成品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接到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承储的市储成品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市储成品油所有权和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储成品油入库成本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亳州市分行共同确定。原则上市储成品油资金通过农发行融资方式解决,贷款利息按照承储企业与农发行亳州市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据实补贴;对于不满足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可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通过承储企业自筹解决,资金占用成本按照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LPR核实补贴。承储企业不得将承储的成品油作为抵押、担保、抵债或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应急动用市级储备成品油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市储成品油保管费用按照240元/吨/年的补贴标准执行,无轮换(出入库)费用,费用包干使用。补贴标准可根据市储成品油储存相关要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每年报送一次《年度成品油储备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季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的库存数量、质量、轮换等情况采取定期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储成品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或违反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到位或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有权撤销承储企业的市储成品油承储资格,取消承储企业的储备成品油承储计划。
第二十条 对因违反本细则或承储合同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成品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细则建立和完善储备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20××年度成品油储备补贴申报表
申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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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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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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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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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 数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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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费用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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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补贴 (资金占用成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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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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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审核 意见 |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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