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0MB0U771795/202112-0002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13:08 |
发文字号: | 亳高新区办〔2021〕1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高新区招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89168 |
索引号: | 12341600MB0U771795/202112-0002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
发文字号: | 亳高新区办〔2021〕1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高新区招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89168 |
关于印发《亳州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招商
引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高新区办〔2021〕18号
区属各单位:
《亳州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
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总部经济企业来我区落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85号)、《亳州市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亳政秘〔2021〕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亳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亳州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房地产企业除外)的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包括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其他平台中心等)机构。
二、扶持标准
按年度(首年度从首次纳税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年度,以后每满12个月为一个年度,下同)财政贡献额分档给予如下奖励:
(一)财政贡献奖励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70%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80%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85%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90%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2亿元以上(含)的,可以一事一议。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每季度兑现一次奖励扶持资金,在次季度首月兑现;年度财政贡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月兑现一次奖励扶持资金,次月兑现。
根据企业自产生财政贡献之日起前三个月财政贡献额测算年度财政贡献额,划定财政扶持奖励档次,并依据该档次扶持奖励标准予以兑现;以企业年度实际财政贡献总额确定最终扶持奖励档次及标准,按年度进行多退少补。
(二)高管个人财政奖励
总部经济企业高管人员个人年度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财政给予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三、办理程序
(一)签约。相关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
(二)审核。签约企业达到相应的财政贡献标准后,由区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形成意见报党工委会议研究。
(三)拨付。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四、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