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MB0P458427/201610-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6-10-22 17:09
发文字号: 亳城管〔2016〕35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垃圾转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 政策咨询电话: 5996007
索引号: 11341600MB0P458427/201610-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6-10-22
发文字号: 亳城管〔2016〕35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垃圾转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
政策咨询电话: 599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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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亳州市垃圾转运车辆管理规定》

的通知

亳城管〔201635

 

各县区城管局、市经开区执法分局:

  为规范生活垃圾收运秩序,切实解决垃圾运输过程滴漏、抛洒污染和扰民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对全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滴漏、抛洒进行专项治理,严厉查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亳州市垃圾转运车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109

 

(此件公开发布)

 

 

一、生活垃圾转运实行分类搜集、集中堆放、统一处置的原则,各街道、道路保洁中标单位负责将清扫的垃圾分类搜集后,集中就近堆放到垃圾中转站,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转运到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置。

二、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达到垃圾运输车辆检测技术规范,为统一采购车辆,方可从事运输业务;不得擅自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委托社会车辆从事生活垃圾转运。

三、生活垃圾运输作业实行全过程封闭化运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运输过程不得撒漏。车辆运输作业前必须排空污水收集容器内的污水,不得夹带、拖挂垃圾,不得超载。

四、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业主单位应当履行管理主体职责。落实车辆日常维护管养,加强源头监管,规范垃圾装运作业标准。车辆运输中,驾驶人员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定人定车集中管理,建立健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措施,确保车辆安全生产运行,禁止带病车辆上路运输;禁止车辆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输。

六、完善垃圾终端处理场所管理配套设备。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所有进场垃圾车辆实行实时抓拍,监控进场车辆滴漏情况,并将监控情况反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跟踪处理。

、垃圾运输车辆驶离垃圾终端处理场所前必须清理尾斗和排放污水,凡不通过清洗装置洗车的不予离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不定期对垃圾运输车辆实行检查。污水滴漏、抛洒严重的车辆,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九、建立通报制度。车辆管理部门每月对全市垃圾运输车辆防滴漏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市城管执法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不定期地对垃圾运输车辆实施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管理部门,各区的监督和保障措施能落实到位。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6-10-22 17:09 信息来源: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