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2023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亳招组〔2023〕2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2023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动十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优化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专班工作机制的意见》精神,促进我市“招大引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考核,以项目投资落地和开工纳统为导向,通过量化计分与工作评价相结合、年度测评与过程测评相结合、线上申报与平台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含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市十大产业专班牵头单位;
(三)市直有关单位。
第四条 目标任务
(一)各县区:新落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少于50个,其中5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不少于1个。
(二)市直单位:一类单位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计不少于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少于1个;二类单位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计不少于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少于1个。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指标体系
第五条 对各县区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项目纳统情况;
2.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3.实际利用省外资金(亿元以上项目)情况;
4.招大引强情况。
第六条 对市十大产业专班牵头单位考核内容:
1.推动项目落地情况;
2.招商引资项目纳统情况;
3.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第七条 对市直有关单位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项目纳统情况;
2.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情况;
3.招大引强情况;
4.视同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认定期限为1年)。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主板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及其一级子公司收购县区现有主导产业工业企业,1个年度内新增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销售收入比照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盘活重组现有企业,1个年度内新增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销售收入比照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引进落户现代医药品种,1个年度内单品种新增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销售收入减半比照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引进成立医药流通或贸易企业,1个年度内单品中药材新增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销售收入减半比照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的市本级商住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60%折算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做好签约、落地、开工、纳统、投产项目数据汇集提供、审核校验等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实际,对不同考核指标,分别以季度和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季度考核指标由考核数据来源责任单位于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考核指标由考核数据来源责任单位于下一年首月20日前,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各项数据由市投资促进中心汇总后,按本办法计分方式计算各单位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季度考核结果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通报发布,纳入市委、市政府季度工作点评会。对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和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市十大产业专班牵头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市直机关效能考核,具体权重分值另行确定。各县区、市十大产业专班牵头单位、市直有关单位按年度得分100分折算成权重分值。
(一)各县区根据考核评分排名确定年度得分,其中考核评分排名第1的年度得分为100分,每往后1名年度得分减少5分。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排定名次,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奖励。
(二)市十大产业专班牵头单位由市营商办、市投资促进中心牵头考核,根据考核评分排名确定年度得分,其中考核评分排名第1的年度得分为100分,每往后1名年度得分减少5分。考核得分前三名的,实行“一票认可”,年度效能考核无“一票否决”事项且在“合格”以上等次的,直接评为年度效能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单列。
(三)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考核评分排名确定年度得分。考核得分前十名的,实行“一票认可”,年度效能考核无“一票否决”事项且在“合格”以上等次的,直接评为年度效能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单列。
其中在第(二)项与第(三)项的考核结果中,优秀单位出现重复时,从第(三)项的考核单位中顺延递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市招商引资奖金2400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600万元,各县区安排300万元,用于对考核先进县区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并及时按规定兑现。
第十四条 对引荐外来项目到我市投资并实质促成项目落地的人员或团队给予奖励,其中非公职人员的,奖励给个人或团队;市直单位公职人员的,奖励给公职人员所属单位。
经认定符合招商引资标准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额的3‰计发奖金,项目考核认定连续计算2个考核年度,其中10亿元以上的连续计算3个考核年度,奖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由受益财政承担,县区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至市直引荐单位。市直引荐单位经党组会议研究后,引荐人为非公职人员的,拨付给引荐人员或团队;引荐人为市直单位公职人员的,计入单位招商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资源市场类项目、以资源市场换取项目及其配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和其他不宜认定为招商引资的项目,不作为市直任务单位考核计分依据,不计发招商引资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亳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