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MB1961591W/202407-00006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主动回应】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4-07-16
发布日期
2024-07-16
【主动回应】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享受条件
】(一)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持《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二)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三)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享受流程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亳州市税务局刘奕君,联系电话:1995678****。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范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持《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
享受流程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在申报纳税享受。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亳州市税务局刘奕君,联系电话:199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