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07-08 08:06
征集结束日期:2024-07-15 08:06
状态: 已经结束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市以往制定的文件及各县区在执行过程中的修改情况,我局牵头拟制了《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另附我市优抚对象数据、原医疗补助标准统计及相关文件材料。现按程序征求贵局意见建议,请予专业指导,为盼!
有关意见建议,请传真或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宁文豪,电话:5555638,传真号5555913,邮箱:bztyjrswjyfk@163.com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8日
序号 | 单位 | 具体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财政局 | 1.第十六条“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区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烈士老年子女补助比例不低于25%,年度总额不高于1万元”修改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我市原有做法,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删除。 | 采纳 |
2 | 市卫健委 | 无修改建议 | |
3 | 市人社局 | 无修改建议 | |
4 | 市医保局 | 建议在第十四条中“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优惠、医疗救助后”改为“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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