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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188493/202204-0000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企业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支持批零住餐旅游企业稳定发展十项措施 文号: 亳政办秘〔2022〕19号
发文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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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企业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支持批零住餐旅游企业稳定发展十项措施
文号: 亳政办秘〔2022〕19号
发文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4-13
亳州市支持批零住餐旅游企业稳定发展十项措施
发布时间:2022-04-13 09:38 信息来源:亳州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密闭文化场所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实施企业贴息政策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241日至630日期间获得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审核后,按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保障企业融资需求

    督促银行机构不抽贷、压贷、断贷,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无还本续贷政策,合理压降企业融资成本。对积极落实政策的金融机构,在相关考核中酌情予以加分。

       三、加大税收减免缓力度

    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税务部门在疫情期间进一步深化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的范围和渠道,严格落实容缺办、限时办、加速办的工作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

       四、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

    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最高可返还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

       五、发放企业稳岗补助

    对在疫情期间保持正常经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在50人以上,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及规上旅游服务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给予1000/人的稳岗补贴(与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员工的,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六、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阶段性缓缴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在缓缴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七、减免市场主体租金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续免收房屋租金至2022年上半年底,免收房屋租金必须落实到最终承租户。鼓励央企、省属企业及中央、省在亳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倡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八、缓解用水用电用气负担

    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资金困难的,对企业经营用水、用气费用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且可暂缓3个月缴纳费用,支持供水、供气等企业针对疫情影响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电力行业参照执行。

       九、支持外贸出口

    集中收集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需求,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线上展洽会,拓宽市场开拓渠道。

       十、帮助文旅企业纾困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培训、会展等活动交由旅行社承接。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放宽星级、所有制等门槛限制。

    本政策适用于我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密闭文化场所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本政策在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与其他市级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政策执行明确期限的,按期限执行;未明确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2241日至2022630日。

    本政策涉及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与县(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按2:8比例、市与区(含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按4:6比例承担。涉及社保基金支出的项目,如省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省级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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