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28524325W/202307-00170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印发《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日期 | 2023-07-30 |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十四五”期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县区(含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以各县区的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三项指标完成情况,O3浓度排名,PM2.5平均浓度、PM10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改善幅度作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条 生态补偿资金测算采用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以下简称“空气站”)。其中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直接采用辖区内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站”)平均值,谯城区、亳州高新区按照辖区内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站”)平均值,亳芜现代产业园区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数据: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考核数据=亳芜产业园市控站监测数据×60%+亳州学院国控站监测数据×40%。
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专款资金从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除县区的秸秆禁烧保证金中列出,用于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并对各县区上一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进行清算。
第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分为三部分,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比改善情况和O3浓度排名情况进行测算。
第六条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补偿奖励。三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占生态补偿激励专款的50%,其中PM2.5、优良天数比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分别占20%、20%、10%。测算方式如下:
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平分该项指标相应的生态补偿激励专款。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不予奖补。
未完成指标任务的县区,PM2.5平均浓度高于目标任务的部分,每微克/立方米扣罚30万元。优良天数比率低于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以上的部分,每百分点扣罚20万元。重污染天数超出目标任务1天以上的部分,每天扣罚10万元。
第七条 同比改善情况补偿激励,占生态补偿激励专款的35%,PM2.5、PM10浓度、优良天数比率奖补资金分别占15%、10%、10%。测算方式如下:
同比改善的县区,根据同比改善幅度(PM2.5、PM10以微克/立方米计,优良天数比率以百分点计),按比例获得该项指标生态补偿激励专款。
同比未改善的县区,不参与该项指标分配。所有县区同比均未改善时,当年度该项指标取消补偿激励。
第八条 O3浓度排名情况奖补,占生态补偿激励专款的15%。臭氧生态补偿金计算:按照各县区臭氧第90百分位浓度进行排名。排名前两位的县区,平分该项生态补偿金。排名后两位的县区;若臭氧浓度不高于二级标准,不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若臭氧浓度高于二级标准,第六名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第六名浓度-第一名浓度)*3万元,第五名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第五名浓度-第二名浓度)*3万元。
第九条 各县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 各县区应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定期公布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印发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生态补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