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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热镀锌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访问次数: 来源: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4-09-0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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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热镀锌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亳环书〔2024〕16号



安徽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安徽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热镀锌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内容和结论。该项目位于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西,纬六路北,占地105亩,建设2座热处理车间、4座机械加工车间;新建2条热处理生产线,以及4条机械加工生产线,配套建设消防、环保、道路等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80万件热镀锌产品生产能力。



根据蒙城县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代码:2308-341622-04-01-590112)、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

安徽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热镀锌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等相关文件,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内洒水抑尘和建设施工,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运营期:项目采取雨污分流。水洗废水和酸雾净化系统喷淋塔废水经厂区自建的水洗废水净化循环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助镀液经助镀液再生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化装置处理达到蒙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蒙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项目循环冷却系统冷却水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蒙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蒙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涡河。

按照“分区防渗”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工艺、管道、设备、原辅材料及污水处理构筑物等环节采取严格防渗措施,加强运行管理,严防污染物跑、冒、滴、漏;按要求设置3眼地下水质监控井,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严防地下水污染。

(二)切实加强废气治理。施工期:严格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省住建厅建质〔2014〕28号)、《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采取道路洒水、砂石等原辅材料覆盖等“六个100%”措施,严防施工扬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使用国三以上标准机械,车辆使用尾气排放国五标准车辆。

运营期:加强废气治理和环境管理。

切割废气经切割机内部集气管道将金属烟尘送至滤筒除尘设备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焊接废气通过焊接工位上方的固定集气罩收集,每个工位产生的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汇入1根集气总管道,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氯化氢酸雾经“酸雾抑制剂+玻璃钢管道收集+酸洗房封闭侧吸+三级碱液喷淋塔(玻璃钢中和洗涤塔)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4)外排;

热镀锌过程产生锌烟,采用侧吸收集气方式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DA005)排放;

天然气采取低氮燃烧方式(烟气循环系统使用电子阀),产生的SO2、NOX和烟尘,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DA006)排放;

氨气通过密闭管线收集,经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切割废气、焊接废气、氯化氢酸雾、热镀锌锌烟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和设备材料运输路线,科学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运营期:选取低噪声设备,通过合理布局,噪声源密闭,安装减振垫等措施,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无害化处理;建筑垃圾按要求进行分类和处理;纸质、木质、金属性和玻璃质等可利用垃圾分类收集后外售收购站综合利用;不可利用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处理。

运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边角料、金属屑、废焊头、固定式焊烟除尘装置收集的尘渣以及废滤芯等一般固废收集后统一分类处置;废酸洗槽渣(HW17,336-064-17)、助镀液再生系统沉淀物(HW23,336-103-23)、锌灰、锌渣(HW23,336-103-23)、废钝化液(HW23,336-103-23)、漂洗水净化系统污泥(HW23,336-052-17)、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锌烟颗粒物(HW23,336-103-23)、废机油(HW08,900-217-08)、废手套(HW49,900-041-49)、用于锌灰收集的废布袋(HW49,900-041-49)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各类固废合理处理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一座350m3事故应急池,完善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强化环境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按要求落实自行监测计划;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各类环境风险防控,将风险降低至最小程度。

(六)运营期间,按照清洁生产要求,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好清洁生产工作。按要求安装生产用电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视频监控和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监管平台联网,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积极做好公众参与工作,认真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八)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成用地、规划、安全、水土保持等有关手续。

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投产前,及时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合法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完善后方可正式生产。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四、本批复下达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




抄送: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徽惠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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