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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4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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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环罚〔202430

王孝全

性别:1976928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3****************7住址:安徽省霍邱县洪集镇大桥村老寨组。

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620日,我局委托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正在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曹霸路水安凤栖上院项目工程作业的发动机编码1TG410K00545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开展尾气排放检测,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35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 Ⅲ类排放限值1.7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王孝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王孝全身份。

证据22024620日,我局执法人员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曹霸路水安凤栖上院项目工程,开展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4620王孝全发动机编码1TG410K00545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在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曹霸路水安凤栖上院项目工程作业的事实;证明了我局委托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王孝全发动机编码1TG410K00545装载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的事实;证明了王孝全发动机编码1TG410K00545装载机额定功率为78kW的事实;证明了发动机编码1TG410K00545装载机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35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 Ⅲ类排放限值1.7倍的事实。

证据32024620我局执法人员在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曹霸路水安凤栖上院项目工程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了我局委托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王孝全发动机编码1TG410K00545装载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的事实;证明了王孝全发动机编码1TG410K00545装载机额定功率为78kW的事实。

证据42024620我局对发动机编码1TG410K00545装载机车主王孝全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王孝全的发动机1TG410K00545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正在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曹霸路水安凤栖上院项目工程作业的事实;证明了王孝全的发动机1TG410K00545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额定功率为78kW的事实证明了我局委托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王孝全的发动机1TG410K00545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的事实;证明了对发动机1TG410K00545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35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 Ⅲ类排放限值1.7倍的事实。

 证据5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87441份,证明了2024620日我局委托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曹霸路水安凤栖上院项目工程,对王孝全的发动机1TG410K00545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的事实;证明了对发动机1TG410K00545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35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 Ⅲ类排放限值1.7倍的事实。

证据6:《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亳环委办20197)复印件一份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曹霸路水安凤栖上院项目工程,位于我市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内的事实。证明了在低排放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 III类排放限值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胡伟陈冬冬、尚枫伟和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8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202428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处五千元罚款。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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