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25号
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RA2AXJ
法定代表人:赵秋红
地址: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夏云路以西、月季路以南
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和相关档案资料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8日,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采用车加载减速法对黄牌车皖SC0211柴油车检测出具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中,该车辆后处理装置已安装SCR,但《检测报告》SCR显示无,OBD故障指示器显示有故障代码,但《检测报告》OBD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及故障码显示无,该被检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不符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7.3.2和7.3.3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贾贺峰和赵秋红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和相关档案资料发现2023年3月8日,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采用车加载减速法对黄牌车皖SC0211柴油车检测出具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中,该车辆后处理装置已安装SCR,但《检测报告》SCR显示无,OBD故障指示器显示有故障代码,但《检测报告》OBD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及故障码显示无,且《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的事实。
证据3: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贾贺峰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和相关档案资料发现2023年3月8日,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采用车加载减速法对黄牌车皖SC0211柴油车检测出具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中,该车辆后处理装置已安装SCR,但《检测报告》SCR显示无,OBD故障指示器显示有故障代码,但《检测报告》OBD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及故障码显示无,且《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的事实。
证据4: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秋红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和相关档案资料发现2023年3月8日,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采用车加载减速法对黄牌车皖SC0211柴油车检测出具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中,该车辆后处理装置已安装SCR,但《检测报告》SCR显示无,OBD故障指示器显示有故障代码,但《检测报告》OBD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及故障码显示无,且《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的事实。
证据5: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被检车辆皖SC0211的《在用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证明了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被检车辆皖SC0211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被检车辆皖SC0211的《收费情况》及《收费标准公式》,证明了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对被检车辆皖SC0211收取检测费用为480元,其中安检费用310元,环检费用170元,违规检测车辆违法所得为170元的事实。
证据7:《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复印件一份,证明了2023年3月8日,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采用车加载减速法对黄牌车皖SC0211柴油车检测出具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中,该车辆后处理装置已安装SCR,但《检测报告》SCR显示无,OBD故障指示器显示有故障代码,但《检测报告》OBD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及故障码显示无,且《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的事实。
证据8: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和相关档案资料发现2023年3月8日,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采用车加载减速法对黄牌车皖SC0211柴油车检测出具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中,该车辆后处理装置已安装SCR,但《检测报告》SCR显示无,OBD故障指示器显示有故障代码,但《检测报告》OBD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及故障码显示无,且《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殷宇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2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核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一百七十元;
2.对你公司处十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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