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部门工作 > 行政处罚

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16 15:03
文字大小: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18号

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C3M3F13R
法定代表人:余小军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凯利大厦702室

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亳州市希夷大道以东、槐花路以南、魏武大道以西、合欢路以北的亳州九铭云府-朗润园(南区)项目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西侧的亳州九铭云府-熙园(北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承建单位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将亳州九铭云府-熙园(北区)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本项目东北角,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黄荣和李勇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九铭云府-朗润园(南区)项目东北角堆放建筑垃圾,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亳州九铭云府-朗润园(南区)项目东北角堆放建筑垃圾,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西侧的亳州九铭云府-熙园(北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承建单位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员黄荣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亳州九铭云府-熙园(北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亳州九铭云府-朗润园(南区)项目东北角堆放有建筑垃圾,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西侧的亳州九铭云府-熙园(北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承建单位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份开始将亳州九铭云府-熙园(北区)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该项目东北角的事实。
证据5: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甲方亳州航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李勇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亳州九铭云府-熙园(北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亳州九铭云府-朗润园(南区)项目东北角堆放有建筑垃圾,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西侧的亳州九铭云府-熙园(北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承建单位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份开始将亳州九铭云府-熙园(北区)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该项目东北角的事实。
证据6: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亳州九铭云府-熙园(北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亳州九铭云府-熙园(北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及项目扬尘工作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殷宇的身份和资格。
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15号]告知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 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浙江舜鑫建设有限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24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2308号-1
主办单位: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5237600
  网站标识码:3416000011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