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部门工作 > 行政处罚

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7
文字大小: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3〕43号
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NEBBB87,法定代表人黄建设,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中段路南。
你加油站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7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2023年7月28日,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3)华检HQ字第1221号]显示,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时,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初始压力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具备检测条件,密闭性单项判定为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你加油站的环境问题交办后,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加油站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黄建设和李小娟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3年7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7月28日,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3)华检HQ字第1221号]显示,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时,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初始压力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具备检测条件,密闭性单项判定为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3:2023年8月4日,我局对你加油站总经理黄建设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3年7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7月28日,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3)华检HQ字第1221号]显示,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时,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初始压力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具备检测条件,密闭性单项判定为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4:2023年8月4日,我局对你加油站工作人员李小娟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3年7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7月28日,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3)华检HQ字第1221号]显示,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时,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初始压力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具备检测条件,密闭性单项判定为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5: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加油站现场检查时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制作的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了2023年7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
证据6: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3)华检HQ字第1221号]1份,证明了2023年7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7月28日,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3)华检HQ字第1221号]显示,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时,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初始压力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具备检测条件,密闭性单项判定为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
证据7: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检验检测协议书》,证明了2023年7月1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检测的事实。
证据8: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原始记录1份,证明了2023年7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检测记录建议和结论显示:油气回收系统初始压力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事实。
证据9: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1217240038)和《检验检测工作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事实,证明了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春经考核合格准予从事油气回收检验检测工作的事实。
证据: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加油站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你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3〕43号]告知你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加油站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10%
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0000=20000元,我局对你加油站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24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2308号-1
主办单位: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5237600
  网站标识码:3416000011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