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亳环罚〔2023〕46号
安徽守信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JX6W57,法定代表人:阮岩,地址:亳州经济开发区迎春路8号。
你公司通过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毒性成品库北侧一未采取防渗措施土坑内积存有大量废水,你公司正在使用抽水机将土坑内的废水抽排至厂区北侧围墙内的另一无防渗措施土坑内。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毒性成品库北侧土坑内、厂区北侧围墙内土坑内和正在向厂区北侧围墙内土坑内排放的废水分别采取了水样,经化验分析,毒性成品库北侧土坑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9mg/L,氨氮浓度为23.4mg/L,分别超过《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二相关标准1.89倍和1.93倍;厂区北侧围墙内土坑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90mg/L,氨氮浓度为23.1mg/L,分别超过《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二相关标准1.9倍和1.88倍;正在向厂区北侧围墙内土坑内排放的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79mg/L,氨氮浓度为24.8mg/L,分别超过《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二相关标准1.79倍和2.1倍。2.你公司未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阮伟的身份信息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水提车间项目由安徽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
证据2:安徽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安徽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曹云飞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3:2023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毒性成品库北侧一未采取防渗措施土坑内积存有大量废水,你公司正在使用抽水机将土坑内的废水抽排至厂区北侧围墙内的另一无防渗措施土坑内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未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证据4: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毒性成品库北侧一未采取防渗措施土坑内积存有大量废水,你公司正在使用抽水机将土坑内的废水抽排至厂区北侧围墙内的另一无防渗措施土坑内的事实;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毒性成品库北侧土坑内、厂区北侧围墙内土坑内和正在向厂区北侧围墙内土坑内排放的废水分别采取了水样的事实。
证据5: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阮伟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水提车间项目由安徽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10月30日,你公司毒性成品库北侧一未采取防渗措施土坑内开始有大量废水积存的事实;证明了通过抽水机将毒性成品库北侧土坑内的废水抽排至厂区北侧围墙内的另一无防渗措施土坑内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2020年5月通过阶段性验收,但未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阮伟的事实。
证据6: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曹云飞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守信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水提车间项目由安徽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10月30日,安徽守信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毒性成品库北侧一未采取防渗措施土坑内开始有大量废水积存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期间,通过抽水机将毒性成品库北侧土坑内的废水抽排至厂区北侧围墙内的另一无防渗措施土坑内的事实;证明了曹云飞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事实。
证据7: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亳环水测字〔2023〕30号),证明了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毒性成品库北侧土坑内、厂区北侧围墙内土坑内和正在向厂区北侧围墙内土坑内排放的废水分别采取了水样的事实;证明了厂区雨水井内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0.53倍;厂区外南侧坑塘内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0.41倍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毒性成品库北侧土坑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9mg/L,氨氮浓度为23.4mg/L,分别超过《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二相关标准1.89倍和1.93倍;厂区北侧围墙内土坑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90mg/L,氨氮浓度为23.1mg/L,分别超过《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二相关标准1.9倍和1.88倍;正在向厂区北侧围墙内土坑内排放的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79mg/L,氨氮浓度为24.8mg/L,分别超过《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二相关标准1.79倍和2.1倍的事实。
证据8:关于《安徽守信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标准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第四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听(告)〔2023〕46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专用裁量表”(见附表1)计算核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10%,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2%×1000000元=320000元,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三十二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见附表2)计算核定,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00/30000)×100%,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30000)×100%+26%×(1-(10000/30000)×100%)]×30000=15200元,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一万五千二百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