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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孙乐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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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3〕41号

利辛县孙乐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MB3B0L
法定代表人:孙乐乐
地址:亳州市利辛县张村镇李集社区

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26日,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脱硫塔排气筒采样口对正在排放的废气采样监测,2023年7月3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AC-HJ2306424),报告显示二氧化硫3次监测折算浓度平均值107mg/m³,超过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2023)表1排放标准0.07倍;颗粒物3次监测折算浓度平均值34.2mg/m³,超过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2023)表1排放标准0.7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孙广席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年6月26日,我局对位于利辛县永兴镇解集村的利辛县孙乐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脱硫塔排气筒采样口对你公司正在排放的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的事实。
证据3:2023年7月7日,我局对利辛县孙乐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孙广席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3年6月26日,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脱硫塔排气筒采样口对正在排放的废气采样监测,2023年7月3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AC-HJ2306424),报告显示二氧化硫3次监测折算浓度平均值107mg/m³,超过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2023)表1排放标准0.07倍;颗粒物3次监测折算浓度平均值34.2mg/m³,超过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2023)表1排放标准0.71倍的事实。
证据4: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亳州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属于2023年重点排污单位的事实。
证据5: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了利辛县孙乐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事实。
证据6:2023年7月3日,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HAC-HJ2306424)1份,证明了2023年6月26日,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脱硫塔排气筒采样口处对正在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3次监测折算浓度平均值107mg/m³,超过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2023)表1排放标准0.07倍;颗粒物3次监测折算浓度平均值34.2mg/m³,超过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2023)表1排放标准0.71倍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并打印的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2023)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二氧化硫、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mg/m³和20mg/m³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9: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脱硫塔排气筒采样口处对正在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的事实。
证据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和殷宇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听(告)〔2023〕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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