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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合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3-0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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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7号
亳州市合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FKJ09B,法定代表人刘亚光,地址谯城区新华北路河南3号楼第10号门面。
你公司涉嫌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1日,在亳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在亳州市高新区合欢路以南、茴香路以北、龙凤新河以西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施工工地使用无人机航拍及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南侧仍在进行土方作业,且项目东侧、西侧、西南侧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均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刘亚光和贾金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李铁明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中的基础承台土方开挖,基坑周边土方回填、土方外运分包给你公司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仍在项目南侧进行土方作业,且项目东侧、西侧、西南侧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均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东侧、西侧、西南侧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均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5:2024年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项目经理李铁明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安徽卫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亳州市高新区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的事实;证明了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交由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责的事实;证明了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中的基础承台土方开挖,基坑周边土方回填、土方外运分包给你公司的事实;证明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目前正处于基础施工、土方开挖阶段的事实;证明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基础施工、土方开挖阶段产生的建筑土方由亳州市合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防尘覆盖并纳入《专项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HJG-亳-005)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仍在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南侧进行土方作业,且项目东侧、西侧、西南侧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均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东侧、西侧、西南侧的大量建筑土方是2023年12月15日堆放在项目施工现场的事实;
证据6: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项目经理贾金帅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安徽卫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亳州市高新区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的事实;证明了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中的基础承台土方开挖,基坑周边土方回填、土方外运分包给你公司的事实;证明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目前正处于基础施工、土方开挖阶段的事实;证明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基础施工、土方开挖阶段产生的建筑土方由亳州市合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防尘覆盖并纳入《专项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HJG-亳-005)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仍在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南侧进行土方作业,且项目东侧、西侧、西南侧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均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东侧、西侧、西南侧的大量建筑土方是2023年12月15日堆放在项目施工现场的事实;
证据7: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41605202311140101)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安徽卫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亳州市高新区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的事实;
证据:8你公司提供的《专项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HJG-亳-005)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广东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中的基础承台土方开挖,基坑周边土方回填、土方外运分包给你公司的事实;证明了智能制造电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基础施工、土方开挖阶段产生的建筑土方由你公司负责防尘覆盖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100000)×100%=20%
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1-20%)]×100000=2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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