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12号
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40469D
法定代表人:操俊君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88城邦花园写字楼A-办1808室
你公司涉嫌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位于槐花路以北、菁华路以东、团结沟以南、仙翁路以西的亳州远大当代城MOMΛ住宅项目(91#地块)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由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亳州远大当代城MOMΛ住宅项目(91#地块)住宅公区装饰工程正在进行室外广场基础开挖工序作业,项目Y3#和Y10#之间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该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郭雷和郭振兴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远大当代城MOMΛ住宅项目(91#地块)施工项目Y3#和Y10#之间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亳州远大当代城MOMΛ住宅项目(91#地块)施工项目Y3#和Y10#之间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土方工程承包方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郭雷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远大当代城MOMΛ住宅项目(91#地块)住宅公区装饰工程及项目扬尘工作的事实;证明了项目施工项目Y3#和Y10#之间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住宅公区装饰工程及项目扬尘工作于2024年1月15日进行室外广场基础开挖工序作业的事实。
证据5: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振兴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远大当代城MOMΛ住宅项目(91#地块)住宅公区装饰工程及项目扬尘工作的事实;证明了项目施工项目Y3#和Y10#之间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住宅公区装饰工程及项目扬尘工作于2024年1月15日进行室外广场基础开挖工序作业的事实。
证据6: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亳州远大·当代城二期项目住宅公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亳州远大当代城MOMΛ住宅项目(91#地块)住宅公区装饰工程及项目扬尘工作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殷宇、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 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