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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2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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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4号

安徽超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8PMD2H14
法定代表人:朱朝利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药王大道东泰幸福广场701-9号

你公司涉嫌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位于亳州高新区酒城大道以南、老君大道以东、槐花路以北、曹洪路以西的安徽喜人药业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发现,该项目东侧和西侧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朱朝利和王影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位于亳州高新区酒城大道以南、老君大道以东、槐花路以北、曹洪路以西的安徽喜人药业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东侧和西侧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位于亳州高新区酒城大道以南、老君大道以东、槐花路以北、曹洪路以西的安徽喜人药业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东侧和西侧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土方工程承包方安徽超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总经理朱超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超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承包亳州高新区酒城大道以南、老君大道以东、槐花路以北、曹洪路以西的安徽喜人药业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土方工程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东侧和西侧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超颖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对项目东侧和西侧的钢结构厂房进行土方回填的事实。
证据5: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安徽省浩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影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超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亳州高新区酒城大道以南、老君大道以东、槐花路以北、曹洪路以西的安徽喜人药业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的事实。
证据6:安徽超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土方承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安徽省浩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该项目施工单位,安徽超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承担该项目土方工程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殷宇、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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