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部门工作 > 行政处罚

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10:16
文字大小: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5号

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363882Q
法定代表人:马姣龙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汤东村

根据群众投诉,2023年11月20日、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和相关档案资料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5日被检车辆桂K7E787、2023年11月14日被检车辆皖SYG188、2023年11月13日被检车辆皖S99989、2023年11月7日被检车辆皖SK9836、2023年11月1日被检车辆皖SQ3333、2023年10月20日被检车辆皖S77676、2023年9月15日被检车辆皖SMT516、2023年8月29日被检车辆苏AB761C、2023年7月31日被检车辆皖SF3327、2023年6月21日被检车辆皖SF1730、2023年5月30日被检车辆皖SNT351、2023年4月6日被检车辆皖SK5R39、2023年3月28日被检车辆皖SE6288,上述13辆被检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均将油温传感器插入热水壶中,导致测量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发动机润滑油温度,不符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A.3.2条规定要求。
上述13辆被检车辆,你公司均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高学习和李孟宇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打印系统中,分别查看并调取了:2023年11月15日被检车辆桂K7E787、2023年11月14日被检车辆皖SYG188、2023年11月13日被检车辆皖S99989、2023年11月7日被检车辆皖SK9836、2023年11月1日被检车辆皖SQ3333、2023年10月20日被检车辆皖S77676、2023年9月15日被检车辆皖SMT516、2023年8月29日被检车辆苏AB761C、2023年7月31日被检车辆皖SF3327、2023年6月21日被检车辆皖SF1730、2023年5月30日被检车辆皖SNT351、2023年4月6日被检车辆皖SK5R39、2023年3月28日被检车辆皖SE6288的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数据及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3:2023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11月15日被检车辆桂K7E787、2023年11月14日被检车辆皖SYG188、2023年11月13日被检车辆皖S99989、2023年11月7日被检车辆皖SK9836、2023年11月1日被检车辆皖SQ3333、2023年10月20日被检车辆皖S77676、2023年9月15日被检车辆皖SMT516、2023年8月29日被检车辆苏AB761C、2023年7月31日被检车辆皖SF3327、2023年6月21日被检车辆皖SF1730、2023年5月30日被检车辆皖SNT351、2023年4月6日被检车辆皖SK5R39、2023年3月28日被检车辆皖SE6288,上述13辆被检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均将油温传感器插入热水壶中,导致测量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发动机润滑油温度,不符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A.3.2条规定要求的事实。
证据4: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监测站站长高学习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11月15日被检车辆桂K7E787、2023年11月14日被检车辆皖SYG188、2023年11月13日被检车辆皖S99989、2023年11月7日被检车辆皖SK9836、2023年11月1日被检车辆皖SQ3333、2023年10月20日被检车辆皖S77676、2023年9月15日被检车辆皖SMT516、2023年8月29日被检车辆苏AB761C、2023年7月31日被检车辆皖SF3327、2023年6月21日被检车辆皖SF1730、2023年5月30日被检车辆皖SNT351、2023年4月6日被检车辆皖SK5R39、2023年3月28日被检车辆皖SE6288,上述13辆被检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均将油温传感器插入热水壶中,导致测量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发动机润滑油温度,不符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A.3.2条规定要求的事实。
证据5: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监测站车间主任李孟宇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11月15日被检车辆桂K7E787、2023年11月14日被检车辆皖SYG188、2023年11月13日被检车辆皖S99989、2023年11月7日被检车辆皖SK9836、2023年11月1日被检车辆皖SQ3333、2023年10月20日被检车辆皖S77676、2023年9月15日被检车辆皖SMT516、2023年8月29日被检车辆苏AB761C、2023年7月31日被检车辆皖SF3327、2023年6月21日被检车辆皖SF1730、2023年5月30日被检车辆皖SNT351、2023年4月6日被检车辆皖SK5R39、2023年3月28日被检车辆皖SE6288,上述13辆被检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均将油温传感器插入热水壶中,导致测量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发动机润滑油温度,不符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A.3.2条规定要求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要求开展尾气检测的事实。
证据7: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下列13辆被检车辆的《在用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2023年11月15日被检车辆桂K7E787、2023年11月14日被检车辆皖SYG188、2023年11月13日被检车辆皖S99989、2023年11月7日被检车辆皖SK9836、2023年11月1日被检车辆皖SQ3333、2023年10月20日被检车辆皖S77676、2023年9月15日被检车辆皖SMT516、2023年8月29日被检车辆苏AB761C、2023年7月31日被检车辆皖SF3327、2023年6月21日被检车辆皖SF1730、2023年5月30日被检车辆皖SNT351、2023年4月6日被检车辆皖SK5R39、2023年3月28日被检车辆皖SE6288,证明了你公司对上述13辆被检车辆均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8:亳州市恒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13辆违规检测车辆的收费情况及机动车检测费收费标准,证明了你公司小型蓝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费用为260元/辆,其中安检费用170元/辆,环检费用90元/辆,除皖SQ3333未收检测费外,其余12辆违规检测车辆违法所得为1080元的事实。
证据9: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11月15日被检车辆桂K7E787、2023年11月14日被检车辆皖SYG188、2023年11月13日被检车辆皖S99989、2023年11月7日被检车辆皖SK9836、2023年11月1日被检车辆皖SQ3333、2023年10月20日被检车辆皖S77676、2023年9月15日被检车辆皖SMT516、2023年8月29日被检车辆苏AB761C、2023年7月31日被检车辆皖SF3327、2023年6月21日被检车辆皖SF1730、2023年5月30日被检车辆皖SNT351、2023年4月6日被检车辆皖SK5R39、2023年3月28日被检车辆皖SE6288,上述13辆被检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均将油温传感器插入热水壶中,导致测量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发动机润滑油温度,不符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A.3.2条规定要求的事实。
证据10: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殷宇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核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一千零八十元;
2.对你公司处三十万五千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24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2308号-1
主办单位: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5237600
  网站标识码:3416000011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