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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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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2号

芜湖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9RMXXK
法定代表人:李小飞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徽州路王拐社区办公楼307室

你公司涉嫌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市环保委办公室交办,2023年10月13日,我局对位于亳芜大道和老君大道交叉口东北侧的亳芜园区高效光伏电池片及组件项目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土方倒运工程由芜湖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包,场地北侧堆放有大量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李小飞和韦文胜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年10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亳芜园区高效光伏电池片及组件项目施工场地北侧堆放有大量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亳芜园区高效光伏电池片及组件项目施工场地北侧堆放有大量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土方工程承包方芜湖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小飞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芜湖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芜园区高效光伏电池片及组件项目土方倒运工程的事实;证明了项目施工场地北侧堆放有大量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土方倒运工程于2023年9月中旬开工,合同工期110天的事实。
证据5: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土方工程承包方芜湖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韦文胜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芜湖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芜园区高效光伏电池片及组件项目土方倒运工程的事实;证明了项目施工场地北侧堆放有大量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土方倒运工程于2023年9月中旬开工,合同工期110天的事实。
证据6:芜湖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芜湖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亳芜园区高效光伏电池片及组件项目土方倒运工程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3〕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 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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