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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威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3-0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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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亳环罚〔2024〕9号
安徽威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8R20509G,法定代表人:杨宝洲,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杨八里行政村杨八里自然村83号。 
你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位于亳州市酒城大道与建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由安徽威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发现,该项目场地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杨宝洲和武鹏飞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亳州市酒城大道与建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施工工地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酒城大道与建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施工工地场地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工地由安徽威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亳州市酒城大道与建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施工工地场地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杨宝洲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酒城大道与建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施工工地由安徽威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证明了该施工工地场地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2023年12月10日开始施工,开挖产生并堆存工程渣土的事实。
证据5: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人武鹏飞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酒城大道与建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施工工地由安徽威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证明了该施工工地场地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工程渣土,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项目2023年12月10日开始施工,开挖产生并堆存工程渣土的事实。
证据6:安徽威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汉盛物流园A区室外道路、雨污水管网项目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安徽威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位于亳州市酒城大道与建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施工工地的事实,证明了开工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见附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100000)×100%=20%,
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1-20%)]×100000=2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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