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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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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10号

亳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MXDLX0
法定代表人:王威
地址:亳州市高新区嵇康路龙凤家园8栋1单元301

你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亳州市高新区北京城房滨江八号3期工地进行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取土作业,工地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王威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亳州滨江泰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亳州滨江泰美置业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吴中阳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负责从亳州市高新区北京城房滨江八号3期工地取土回填到北京城房滨江六号工地的事实;证明了检查时该工地正在进行取土作业,工地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亳州市高新区北京城房滨江八号3期工地正在进行取土作业,工地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5: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王威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滨江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从亳州市高新区北京城房滨江八号3期工地取土回填到北京城房滨江六号工地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取土过程中扬尘防治工作的事实;证明了检查时亳州市高新区北京城房滨江八号3期工地正在进行取土作业,工地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亳州滨江泰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市高新区北京城房滨江八号3期工地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6: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滨江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吴中阳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滨江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从亳州市高新区北京城房滨江八号3期工地取土回填到北京城房滨江六号工地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取土过程中扬尘防治工作的事实;证明了检查时亳州市高新区北京城房滨江八号3期工地正在进行取土作业,工地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亳州滨江泰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市高新区北京城房滨江八号3期工地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邓帅帅和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100000)×100%=20%
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1-20%)]×100000=2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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