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3号
亳州市何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TBP168,法定代表人何云峰,地址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与汤王大道交叉口101号。
你公司涉嫌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杏仁路与京九东路交叉口古井云水湾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将该项目现场的土方运输至古井云栖苑项目进行回填,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古井云水湾项目东南侧进行土方作业,项目东侧、东北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何云峰和朱大鹏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吴启平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3:2023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包了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古井云栖苑项目施工,主要对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范围进行土方回填,裸露土方进行覆盖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人员正在古井云水湾项目东南侧进行土方作业,古井云水湾项目东侧、东北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均未采取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古井云水湾项目东侧、东北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均未采取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5: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吴启平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亳州古井云栖苑项目施工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古井云栖苑项目中地库由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古井云栖苑项目目前正在对东南侧地库进行回填土作业的事实;证明了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亳州古井云栖苑项目东南侧地库的回填土作业分包给你公司的事实;证明了在亳州古井云栖苑项目东南侧地库回填土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由你公司负责覆盖并纳入《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BZ-YXY-ZY-014)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10月3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古井云水湾项目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施工人员在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古井云水湾项目东南侧进行挖土作业,古井云水湾项目东侧、东北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均未采取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6: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副经理朱大鹏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亳州古井云栖苑项目施工工程的事实;证明了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本公司指定的范围进行回填、裸露土方覆盖工作分包给你公司并纳入《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BZ-YXY-ZY-014)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目前正在对亳州古井云栖苑项目东南侧地库进行回填土作业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10月3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古井云水湾项目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施工人员在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古井云水湾项目东南侧进行挖土作业,古井云水湾项目东侧、东北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均未采取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古井云水湾项目东侧、东北侧的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是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前几日露天堆放在项目施工现场的事实;
证据7: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亳州古井云栖苑项目施工工程合同》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亳州古井云栖苑项目施工工程的事实;
证据:8你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BZ-YXY-ZY-014)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古井云栖苑项目施工分包给你公司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主要对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范围进行回填,对裸露土方进行覆盖的事实;证明了古井云水湾项目东侧、东北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由你公司负责覆盖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3〕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100000)×100%=20%
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1-20%)]×100000=2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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