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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威隆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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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411

亳州市威隆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6TT973,法定代表人董大威,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天运物流园综合业务用房6号楼105栋。

公司涉嫌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1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位于亳州市高新区神农大道以东、曹霸路以西、莲花路以南、蔷薇路以北,由亳州市威隆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土石方工程的古井●悦蓉庄项目施工工地巡查发现,该项目场地西南、北侧露天堆放有大量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董大威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闫建刚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320241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古井●悦蓉庄项目施工的事实;证明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将古井●悦蓉庄项目中的平基放线、土石方开挖、地表清障、清淤、土石方外运和回填、建筑垃圾清理和外运分包给你公司的事实;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古井●悦蓉庄项目施工工地西南侧、北侧堆放大量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41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负责土方施工的古井●悦蓉庄项目施工工地西南侧、北侧堆放大量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520241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古井●悦蓉庄项目安全部长闫建刚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古井●悦蓉庄项目的事实;证明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将古井●悦蓉庄项目中的平基放线、土石方开挖、地表清障、清淤、土石方外运和回填、建筑垃圾清理和外运分包给你公司的事实;证明了古井●悦蓉庄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由亳州市威隆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防尘覆盖并纳入《建设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ZGJYRZ-FJ-TF-01)的事实;证明了古井●悦蓉庄项目施工工地西南侧、北侧堆放大量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古井●悦蓉庄项目施工工地西南侧、北侧堆放的大量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202312月下旬堆放在项目施工现场,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620241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威隆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大威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古井●悦蓉庄项目的事实;证明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将古井●悦蓉庄项目中的平基放线、土石方开挖、地表清障、清淤、土石方外运和回填、建筑垃圾清理和外运分包给你公司的事实;证明了古井●悦蓉庄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由亳州市威隆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防尘覆盖并纳入《建设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ZGJYRZ-FJ-TF-01)的事实;证明了古井●悦蓉庄项目施工工地西南侧、北侧堆放大量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古井●悦蓉庄项目施工工地西南侧、北侧堆放的大量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202312月下旬堆放在项目施工现场,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7: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41605202105160101)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时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古井●悦蓉庄项目的事实;

证据:8你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ZGJYRZ-FJ-TF-01)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将古井●悦蓉庄项目中平基放线、土石方开挖、地表清障、清淤、土石方外运和回填、建筑垃圾清理和外运分包给亳州市威隆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证明了古井●悦蓉庄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由你公司负责防尘覆盖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3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49]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100000)×100%=20%

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1-20%)]×100000=2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处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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