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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润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访问次数: 审批科 来源: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3-09-1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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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润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李振君工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及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核查部分环评人员情况的函》等相关文件,我局组织开展了亳州市2023年第二季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工作。经专家组复核,由贵单位环评工程师主持编制的《蒙城县冻干食品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据报告分析该项目污水产生量2111.5m3/d,建设单位先期工程拟依托蒙城县食品物流科技园污水处理站,待后期蒙城县食品物流科技园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负荷时,建设一座1750 m3/d的污水处理站。蒙城县食品物流科技园污水处理站位于厂区西北处,设计污水处理能力1000 m3/d,现有剩余污水处理能力为750 m3/d。该项目未分批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排放污水将超过蒙城县食品物流科技园污水处理站接纳能力,此时在补建1750 m3/d的污水处理站已滞后,故此方案不能满足该项目污水处理能力要求,不符合“三同时”相关规定。另锅炉烟气加装低氮燃烧装置未考虑安装除尘系统。

上述问题,我局有以下资料为证:《蒙城县冻干食品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材料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核查部分环评人员情况的函》。

2023年8月28日我局印发了《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初核结果征求意见的函》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要求8月31日前反馈说明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8月30日贵单位出具了回复说明,经复核专家组研究后最终意见为:针对技术咨询机构提出的回复部分采纳,但仍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鉴于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编制、报批的该报告表存在以上编制质量问题,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第七条拟对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作出失信记分5分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

联系电话:0558-5237610

邮箱:sthjjspk@163.com

传真:0558-5117005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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