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代静工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计划》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亳州市2022年第四季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工作。
经专家组复核,由贵单位环评工程师主持编制的《年加工100万平方米木工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错误”等质量问题;《年喷涂20万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等质量问题。
上述问题,我局有以下资料为证:《年加工100万平方米木工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喷涂20万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材料。
2022年12月19日我局印发了《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初核结果征求意见的函》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要求12月21日前书面反馈说明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因贵单位及代静工程师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预留电话一直占线打不通等原因,我局通知了贵单位亳州办事处负责人,12月22日贵单位亳州办事处负责人出具了电子版说明(未盖公章),复核专家组未认可以上两问题的说明。
鉴于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编制、报批的报告表存在以上编制质量问题。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拟对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分别作出失信记分10分的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
联系电话:0558-523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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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58-5117005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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