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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次数: 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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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环委办〔202124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管理,切实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市环委办制定了《亳州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1228日            


亳州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管理,切实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及配套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系连通等工程。

第三条  农村黑臭水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要与小流域综合治理美丽乡村建设、水资源利用、面源污染治理等统筹衔接。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依据规划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由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评审,下达批复意见,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负总责,确保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实行项目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辖区内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有条件的可采取项目打捆招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承包商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二条  县、区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全程跟踪的项目建设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个人和单位,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助安排挂钩。绩效考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分解相关责任制落实情况、信息宣传、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建设制度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体系建立情况和效果、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工程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投资控制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按照工程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并纳入有效监管。

第十六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经过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污水处理设施需经两次出水水质检测达标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拨付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生态环保工作站、各级环境专项监督长要加强项目运维情况的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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