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1341600B12840218U/202408-00021 | 组配分类 | 其它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21 | 发布日期 | 2024-08-21 |
根据工作安排,现对《亳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法定职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借鉴外地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促进法治科起草了《亳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二是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法定履职能力。三是提高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起草过程
2024年5月16日开始起草《亳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促进法治科组织讨论,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本决策属于部门决策,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利义务,2024年7月11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县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意见。8月1日并按规定交由合法性审查科进行合法性审查。8月8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了6条,删除了3条,增加了1条,进一步修改完善后,8月16日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8月19日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便于掌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设立和变更情况,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共8条,“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含义,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备案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备案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应当提交材料,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通过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办法》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市司法局将严格落实《亳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七、政策咨询
政策解读联系人: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 纪杰
联系电话:0558-5606790
通讯地址:亳州市高新区海关大楼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