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1341600B12840218U/202408-0000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司罚决字〔2024〕2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19 | 发布日期 | 2024-08-19 |
亳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司罚决字〔2024〕2号
当事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34213019780815XXXX,执业证号:1341620151*********。
经查:2023年12月25日,朱亚接受魏风利的委托担任其女儿张晓燕的辩护人。2024年2月7日,在亳州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晓燕时违规传递其家属纪永兵所写信件。
上述事实有朱亚的问话笔录、看守所监控录像、所传递纪永兵信件复印件等为据。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朱亚,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朱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朱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
给予朱亚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上交至利辛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亳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