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543234K/202402-00011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亳市监撤决〔2024〕第8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2-18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
州泗洋商贸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7日,潘影(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3xxxxxxxxxxxx4)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亳州亳州泗洋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不知情、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且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均未出具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意见。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在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了撤销登记告知书,公告期30日。公告期内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潘影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薛阁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的《证明》,市局行政执法督查支队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图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8年12月29日,亳州泗洋商贸有限公司潘影作为监事的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