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MB1543234K/202402-00011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亳市监撤决〔2024〕第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18 发布日期 2024-02-18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亳市监撤决〔2024〕第8号

州泗洋商贸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7日潘影(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3xxxxxxxxxxxx4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亳州亳州泗洋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不知情、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且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均未出具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意见。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在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了撤销登记告知书,公告期30日。公告期内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潘影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薛阁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的《证明》,市局行政执法督查支队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图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8年12月29日,亳州泗洋商贸有限公司潘影作为监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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